矿山设备合同技术文本,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鹤民立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创汇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南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涛,男,出生。上诉人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海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淇滨民初字第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和被上诉人签订过委托合同,委托被上诉人销售上诉人公司产品,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过产品,更不存在被上诉人销售上诉人产品不合格,上诉人拒不调换或退货给其造成损失之事实。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兼职销售代表,给上诉人提供客户信息,协助上诉人和客户签订合同等。在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对合同履行地又无法达成一致意。
矿山设备合同技术文本,技术项目合同书暂无人阅读次下载技合同书甲方单位:魏县新辉矿山配件厂乙方单位:洲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新型高效矿山钻头生产项目协作方式:技术引进内容:新型高效矿山钻头生产甲方:魏县新辉矿山配件厂乙方:洲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深化改革的精神、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生产力,便科技优势为经济优势,经甲乙双方协商,现新型高效矿山钻头生产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在河北省魏县新辉矿山配件厂所在地,北台头乡台后村建设新型高效矿山钻头生产项目。甲方负责提供建设资金、厂地,并负责销售。乙方负责提供新型高效矿山钻头生产技术,建设资金。计划年月中旬投入建设,年月生产见效。协作条件:甲方负责提供建设资金、厂地乙方负责提供新型高效矿山钻头生产技术,建设资金。预计经济效益:(新增产值、利税)项目总投资,产量万个,年产值,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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