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承包协议,矿山开采承包合同范本甲方:乙方: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条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年度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吨。第二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第三条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第四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第五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矿产资源承包协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款、《河南省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二、承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供担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矿区范围图、储量报告、储量计算图,并标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承租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承租(包)人资质条件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转矿管科在征求县级矿管部门意见后日内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窗口送达。不收费。浏览本站请使用.以上版本浏览器,建议屏幕分辨率:|访问统计:。
矿产资源承包协议,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是否合法中国大律师评论:点击:郭文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擅长办理医患纠纷及各类人身损害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类纠纷郭文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承办了许多疑难复杂上诉案件.涉及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等各个领域.擅长办理医患纠纷及各类人身损害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类纠纷.尤以办案思维缜密、严谨负责见长,为委托人和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公众的高度信赖和广泛赞誉。一、案情简介:原告:刘,县村民。被告: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地勘院)被告: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原告与两被告于签订了一份《某矿点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承包费后即动工进行开采。和福建省地质矿产厅、县地质矿产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