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采石协议合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利好的重组亚太实业: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一、协议签署概况日前,在第十八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本公司与甘肃省金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签署了《战略合作意向协议》,现公告如下:二、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金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乙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合作目的充分利用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种优惠政策,借助乙方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的有效资源,推动甲方矿业资产结构和资源整合,搭建振兴地方经济的投融资平台。(二)合作方式双方可通过资产置换或合作组建公司等方式进行合作。(三)合作内容、为乙方注入新的优质资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调整乙方的产业结构,突出乙方的主营业务。
矿产资源采石协议合同,云南某乡政府为牟求利益,不惜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擅自出让采矿权,结果被查处,非法收入全被没收,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年月,该乡政府与袁某等人签订协议,以.的价款,将一锰矿承包给袁某等人开采,并为其办理了“临时采矿许可证”。开采过程中,袁某等人先后支付当地村委会征地、伐木、迁坟及修路等各种补偿费用元。这份由乡政府擅自办理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袁某等人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换证手续,遭到拒绝。该局认为,按照规定,乡政府无权出让采矿权,且办证和换证均要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换证不成后,袁某等人将该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承包费和支付给村委会的一切费用。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才能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规定,锰矿的开采必须由省国土资源主。
矿产资源采石协议合同,肖正江同志:您好!你年月给本报记者杨建东、赵建云来信咨询,关于你同马关县大鑫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租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本报特邀了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律师给予答复如下: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了采矿权取得和转让的行政审批制,但现实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签订采矿协议的情形非常多,这一类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文探讨的焦点。矿山企业能否承包或者租赁,是认定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本文探讨的焦点之一。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最重要的权利是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品,无论是承包还是租赁,只要转让了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所得矿产品,属于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如果只将矿山的经营管理或者劳务发包出去,不转让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矿产品,是合法有效的。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