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粗粉(成品粒度0-3毫米)
欧版高效破碎式磨粉机加工细粉(成品粒度80-425目/200-33微米)
MTW欧版T形磨粉机 MTM中速T形磨粉机 LM系列立式磨粉机 T130X加强超细磨粉机 R雷蒙磨粉机加工超细粉(成品粒度425-3250目/33-3微米)
SCM超细微粉磨原审认定:1992年4月14日,琼山侨办、琼山侨联与华侨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偿转让位于琼山市府城镇城东南桥肚4.596亩土地给华侨公司后,经琼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同年4月,华侨公司与亚太公司合作开发上述土地后,获得琼山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办理了报建手续,且亚太公司已依约投入部分建设资金,故双方共同开发“华侨之家”:的合作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合作合同约定,华侨公司负责房产销售事宜。同年9月29日,华侨公司与中达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中达公司购买“华侨之家”公寓楼1幢和综合楼2-12层,建筑面积为6587平方米,中达公司已依约支付购房款577.4万元给华侨公司。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亦于1998年12月17日以(1996)海南民二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确认该房屋购销合同有效。1992年12月10日,华侨公司与诸海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此期间,诸海公司将“华侨之家”项目转让给亚太公司,亚太公司又与绍兴公司、越海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将“华侨之家”B1、B2两幢公寓楼和1幢综合楼预售给绍兴公司、越海公司;后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将其预购的“华侨之家”B1、B2两幢公寓楼及综合楼转预售给南玻公司。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虽然诸海公司尚未给付购房款给华侨公司,但考虑到华侨公司出具证明并协助越海公司办理房产证给南玻公司及其客户,应视为华侨公司与诸海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履行,同意诸海公司延期付款。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虽然诸海公司尚未给付购房款给华侨公司,但考虑到华侨公司出具证明并协助越海公司办理房产证给南玻公司及其客户,应视为华侨公司与诸海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履行,同意诸海公司延期付款。而“华侨之家”3幢楼房,因其中的一幢公寓楼华侨公司未曾预售,上述双方买卖1幢公寓楼部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预售及转预售的其中1幢公寓楼(原华侨公司已预留给侨联、侨办的B2幢14套房屋除外)和综合楼部分,因华侨公司早已先预售给中达公司,故华侨公司与诸海公司、诸海公司与亚太公司、亚太公司与越海公司、绍兴公司以及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之间预售和转预售其中1幢公寓楼及综合楼部分本应认定无效,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南玻公司在接收占有B1、B2两幢公寓楼后,已将B1幢全部和B2幢公寓楼14套房屋(即B2幢1单元的101、102、201、202、301、302、501、502、601、602、701、702;2单元的603、703)转预售给文昌石英砂矿、黄良丰等单位、个人居住使用多年,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故除B2幢已办房屋产权证的14套房屋可不予返还,应按原合同售价冲抵购房款,以及按原合同约定保留给琼山侨联、琼山侨办居住使用的B2幢西单元14套房屋外。其余下的B2幢4套房屋即401、402、801、802房南玻公司应返还给越海公司,越海公司、绍兴公司清算小组应将B2幢4套房屋及综合楼返还给亚太公司,亚太公司应将上述楼房返还给诸海公司,诸海公司再将上述楼房返还给华侨公司、亚太公司。亚太公司与越海公司、绍兴公司以及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在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公寓楼预售面积均为5520平方米,扣除南玻公司应返还的B2幢4套房屋的面积436.58平方米,南玻公司已取得且已转预售公寓楼的面积应为5083.42平方米,按原合同售价2650元/平方米计算,其应付的购房款为13,471,063元,南玻公司已付购房款30,624,483.36元(双方认可),越海公司应退还购房款17,153,420.36元给南玻公司,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鉴于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在签订《房屋购销合同》过程中,越海公司明知其预售的商品房手续不完备,尚未办证,合同存在暇疵,仍将上述房屋转预售给南玻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南玻公司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不做深入调查,盲目签订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因此,该款的利息损失,越海公司应承担70%,南玻公司应自行承担30%。
而“华侨之家”3幢楼房,因其中的一幢公寓楼华侨公司未曾预售,上述双方买卖1幢公寓楼部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预售及转预售的其中1幢公寓楼(原华侨公司已预留给侨联、侨办的B2幢14套房屋除外)和综合楼部分,因华侨公司早已先预售给中达公司,故华侨公司与诸海公司、诸海公司与亚太公司、亚太公司与越海公司、绍兴公司以及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之间预售和转预售其中1幢公寓楼及综合楼部分本应认定无效,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南玻公司在接收占有B1、B2两幢公寓楼后,已将B1幢全部和B2幢公寓楼14套房屋(即B2幢1单元的101、102、201、202、301、302、501、502、601、602、701、702;2单元的603、703)转预售给文昌石英砂矿、黄良丰等单位、个人居住使用多年,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故除B2幢已办房屋产权证的14套房屋可不予返还,应按原合同售价冲抵购房款,以及按原合同约定保留给琼山侨联、琼山侨办居住使用的B2幢西单元14套房屋外。其余下的B2幢4套房屋即401、402、801、802房南玻公司应返还给越海公司,越海公司、绍兴公司清算小组应将B2幢4套房屋及综合楼返还给亚太公司,亚太公司应将上述楼房返还给诸海公司,诸海公司再将上述楼房返还给华侨公司、亚太公司。亚太公司与越海公司、绍兴公司以及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在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公寓楼预售面积均为5520平方米,扣除南玻公司应返还的B2幢4套房屋的面积436.58平方米,南玻公司已取得且已转预售公寓楼的面积应为5083.42平方米,按原合同售价2650元/平方米计算,其应付的购房款为13,471,063元,南玻公司已付购房款30,624,483.36元(双方认可),越海公司应退还购房款17,153,420.36元给南玻公司,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
鉴于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在签订《房屋购销合同》过程中,越海公司明知其预售的商品房手续不完备,尚未办证,合同存在暇疵,仍将上述房屋转预售给南玻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南玻公司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不做深入调查,盲目签订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因此,该款的利息损失,越海公司应承担70%,南玻公司应自行承担30%。同时,亚太公司也应按公寓楼预售面积5083.42平方米及原合同售价1500元计算其应付购房款为7,625,130元,亚太公司已收取越海公司、绍兴公司购房款1400万元,其应退还越海公司、绍兴公司清算小组购房款6,374,870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的70%。另考虑到华侨公司在本案纠纷中,负有一定的合同责任,在其接收返还的“华侨之家”B2幢4套房屋及综合楼后,亚太公司返还给越海公司、绍兴公司清算小组的购房款6,374,870元应由华侨公司予以补偿。
鉴于华侨公司与诸海公司、诸海公司与亚太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未给付购房款及项目转让费,因此,华侨公司与诸海公司及诸海公司与亚太公司之间没有互相返还的义务。华侨公司与亚太公司之间的项目合作关系所发生的财产关系与本案无涉,可由双方自行解决。据此判决:一、亚太公司与绍兴公司、越海公司于1992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于1993年5月3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中,关于“华侨之家”的1幢公寓楼及综合楼的预售及转预售的约定部分无效;关于“华侨之家”其中1幢公寓楼的预售及转预售部分有效;二、南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华侨之家”5B2幢公寓楼4套房屋即401、402、801、802返还给越海公司(B2幢中的101、102、201、202、301、302、501、502、601、602、603、701、702、703等14套房,因南玻公司已出售给客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已折抵相应房款,可不予返还,以及琼山侨联、琼山侨办应分得的14套房屋予以保留的除外)。逾期履行,南玻公司应按1,156,937元(房价款)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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