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王某某、张某某等六人与卢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起诉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一、案情简介公司和公司签订《某矿山采矿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将所持有的某矿山采矿权的剩余使用年限转让给公司。公司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公司。同时合同约定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天内办理完毕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如公司在天内没有办理完成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每逾期,公司应向公司赔偿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超过日公司仍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所支付的,同时按天赔偿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并另支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一次性支付给公司。然而,公司因某些公司内部原因无法将采矿权转让给公司。公司遂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返还公司并支付公司违约金和赔偿金合计。公司在提请诉讼时对公司银行帐号上进行了保全。中国矿产律师网刘玉阁、陈俊海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通过调查。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年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大要案专项执行月”活动。近日,该院快速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涉案标的为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黄某与李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李某应当给付黄某案款,因李某未在确定的给付期间内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在履行完毕一部分款项后未继续履行余下的案款。执行人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内容。执行人员认为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有规避执行之嫌,进而积极研究对策。经过两天的调查,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与郑某等人在湖南省来凤县进行了一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李某胜诉后,来凤县人民法院已将相关的案款两百多万执行到位,经追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为了逃避执行已将该笔款项打到他的特别代理人何某账上。执行人员遂迅速赶往湖北省咸丰县将被其特别代理人的银行账户予。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提字第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男,汉族,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宽佃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专业团队法律在线咨询合同纠纷律师劳动合同纠纷刑事诉讼股权纠纷再审申诉知识产权裁判摘要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提字第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男,汉族,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组号。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