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制度

采矿制度,本文分三个部分:采矿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从法学角度对采矿权制度进行的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对采矿权制度进行的分析。部分是对采矿权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简要的梳理。从采矿权在罗马法中的思想萌芽入手,过渡到从罗马法中充分汲取养分的西方国家的矿业权制度;再从我国古代依附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对矿产资源的采掘行为,到融入了西方矿业思想的清末矿业法律制度,直至中华民国时期的矿业法律体系。这一发展脉络表明我国的采矿权制度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思想和制度渊源。而新中国成立后,包括采矿权制度的旧法统的中断的事实,也并未完全阻隔这两种思想和制度渊源对我国现行的采矿权制度的影响,并且,其中更是又融入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意识形态因素制约。因此,充分认识这三种思想和制度渊源,是深入理解我国现行采矿权制度发展路径的基本前提。第二部分从法学角度对采矿权制度进行的分析是以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规定为基础的。

采矿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而)国家对其所有的矿产资源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即开采权分离的原则,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其法律涵义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中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采矿登记作了如下规定:采矿登记的法律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②采矿登记的范围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采矿,必须申请登记。③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④申请采矿登记的主体资格必须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必须有与拟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和可靠的资金来源。⑤采矿登记的基本程序由开办矿山企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两个环节组成,采矿许可证是采矿者对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法律凭证。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由国。

采矿制度,采矿设计管理制度为实现采矿设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矿井煤炭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界定、设计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设计组负责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及专项工程设计;机电组负责运输系统设计、供电系统设计、排水系统设计;采煤组负责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水文组负责矿井的防治水设计;测量组负责重大贯通设计。通防部负责通风系统设计、瓦斯治理设计、安全监控系统设计以及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二、设计资料提交时间、矿井在年初必须制定年度设计计划并实施,根据生产接替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任务书由总工程师根据设计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向设计单位下达。采区地质报告、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应提前个月报公司审批,施工图。

采矿制度,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了保证采矿工艺安全高效,制定本制度。一、采矿工艺和采用的采矿方法及结构参数应适合揭露矿体地质条件(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体赋存、开采技术等条件)。二、设备、设施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工序要求。三、各工序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四、开采(回采)顺序适应开采现状,并按要求的回采顺序进行回采。五、开采范围应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六、按设计要求布置矿房、矿柱。对回采过程中产生的冒顶片帮等进行监控。当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采矿工艺。对采空区及时进行测绘和处理。七、采矿工艺安全高效。采矿工艺运行记录齐全。安全出口符合安全规程规定,采出矿量符合设计及工艺要求,矿柱回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动作。采矿工程设施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凿岩、爆破、出矿能力相互匹配。八、管理部门及职责采矿工艺管理以企业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环部。

采矿制度,矿区房柱法采矿工艺管理制度原则规定条:为加强采矿管理,确保采矿工艺按设计进行,保障采矿生产质量和矿山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根据矿体赋存状态,工程地质情况,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矿体的回采顺序、采矿方法、工艺流程、设备要求等。采矿工艺应做到完整、统一、先进、符合实际,保证出矿品位达到设计要求。第三条:开采活动在采矿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第四条:采矿管理制度的贯彻采矿管理制度为公司的技术法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要求。严格按要求贯彻执行文件。第五条:在一般情况下,要执行自上而下、顺序开采。改变原定采掘顺序时,应在单体设计中予以说明,并在设计评审时论证。大规模的改变回采顺序时,应报原采矿设计单位及矿山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要密切配合回采顺序,搞好中段的探边扫盲工作,做到探矿超前,探清采完后及时结束采场并进行封闭,避免回头探矿或采矿。

采矿制度,采矿权审批责任人为局长、分管副局长、矿产开发股股长及承办人。三、行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四、审批范围(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五、办理条件、符合国务院令第号令第三条规定、具备国务院第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受让人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六、申报材料、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复;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的,还需提供:)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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