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厂各种合同,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采石厂转让合同:原告林某将两处矿塘(南矿塘、北矿塘房屋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在转让前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按照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不久,被告张某分别以元、.的价格将南矿塘、北矿塘转让给了他人。后来,因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分歧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属部分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之一矿塘属国家所有,因此其只能返还给代表国家行使管。
采石厂各种合同,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与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工商登记),住所地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鲁德全,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治懋,男,西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苑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彭岗,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简称采石厂)与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剑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远德、席富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法定代表人鲁德全与其委托代理人黄治懋、被告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采石厂是从事花岗岩开采的村办集体企业,所持有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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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厂各种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云南宜福通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花兰山采石场承包合同书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定合同如下:承包细则说明:甲方将承建一个采石厂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利润按比例分成,乙方自行管理,建厂资金由乙方单方出资建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建厂承包保证金。厂房名称:厂房地点:承包期: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双方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以现金或转帐形式,交付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整。甲方在退还给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办法:生产、经营本着乙方自行管理的原则,财务管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产、销帐目明确,并每月月报上报给给甲方以便撑握产、销情况。一旦发现帐目不清以假欺骗的手段、后。
采石厂各种合同,中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违法转让采石厂合同无效自担责中国法院网黄晓静内容提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与被告刘万水、刘万琴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采石厂发包给两被告,并收取相应承包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元及违约金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