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厂转让合同的效力

采石厂转让合同的效力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与被告刘万水、刘万琴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采石厂发包给两被告,并收取相应承包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元及违约金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采矿权的转让于企业的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情形,明确禁止借转让之名对权证进行倒卖牟利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由于无法获得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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